SEO服务合法性认定:合规方式下属正常商业行为获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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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O服务的合法性认定
采取合法途径而非作弊等不正当手段的前提下,SEO服务作为一种互联网推广手段,是合法的,不违背相关法律条文,它构成了商业活动的常规部分,并且已经在司法案例中得到了法院的肯定。
在北京缤唐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易科势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争议案(案号:(2019)京03民终359号)中,法院判定,涉及关键词优化、网站内部优化、外链构建、SEO效果评估等服务的合同内容,未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条款,因此认定其合法且有效。
在郭丹凯与苏州胜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231号)中,双方争议的SEO优化服务旨在提升搜索关键词在百度搜索引擎首页的排名。经法院审理,认定该服务合同内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而判定合同合法且有效。
在重庆微睿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九鼎浙商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的广告合同纠纷案(编号(2017)渝01民终3515号)中,涉及的服务项目包括对关键词进行优化、确保在网站服务期间内排名始终位于首页,以及进行网络舆情监控等。经法院审理,认定该服务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判定其合法且有效。
深圳市百大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彦翔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9)粤03民终127号,其中涉及的SEO优化服务内容是:将1000个关键词以及相关的长尾关键词推送到百度、搜狗和360三大搜索引擎的首页。经法院审理,认定该服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据此观察,在众多地区的司法操作中,将某些网站、资讯、关键词等放置于各大搜索引擎首页的行为,其本身并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条款,法院也承认SEO服务的正当性。然而,提供SEO服务的主体必须以合法合规的方式执行任务,否则可能面临触犯法律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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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开展SEO服务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在SEO服务领域,常见的违法行为涵盖了付费删除网络帖子以及提供非法的黑帽SEO技术。
1. 有偿删帖服务: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舆情管理与改善构成了搜索引擎优化服务的关键环节。SEO服务提供商能够通过合法渠道发布关于品牌的真实可靠正面资讯,并逐步提高这些正面资讯在搜索引擎自然搜索结果中的排名,进而相应地推迟负面舆情信息在搜索结果中的展示。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SEO服务提供商出于盈利目的,提供了一种可以付费的、旨在短期内彻底清除舆情信息的删帖服务。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明文规定,若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实施其他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且情节恶劣,将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及信息网络传播诽谤等刑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释》第七款规定:
违反国家相关法规,若以盈利为目的,在信息网络上提供有偿删除信息的服务,或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并通过网络有偿发布,此类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可视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将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一是个人非法经营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或非法所得超过二万元;二是单位非法经营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或非法所得超过五万元。执行上述条款规定的行为,若涉及的金额超过规定金额的五倍,则应被视作《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述的“情节特别严重”。
在春鼎秋华(北京)公共关系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环宇趋势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案件(编号(2019)鄂10刑终141号),以及向洁、罗伟豪非法经营案件(编号(2020)粤01刑终283号),还有李国兵非法经营案件(编号(2018)粤1424刑初10号)中,法院一致判定,任何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平台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行径,若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恶劣,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建议:
在执行业务和签订合同时,SEO服务提供者需谨记不得提供任何关于收费删除帖子的服务,同时不得向SEO需求方作出能够操控舆情信息不再出现的承诺,应避免使用“控制”或“删除”等措辞。
若SEO服务提供商处理的舆情信息涉嫌侵犯他人权益,应建议客户通过网络渠道进行投诉,或者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甚至提起法律诉讼等合法途径来解决问题。
2. 黑帽SEO服务:涉嫌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
黑帽SEO服务通常涉及SEO服务提供者不遵守搜索引擎的规定,他们通过探究和利用搜索引擎算法的缺陷,采用各种黑客和作弊技术,例如建立黑链、隐藏网页内容、制作桥页、过度堆砌关键词以及模拟点击等手段,目的是获取其他网站的链接,并在短时间内迅速提升网站在关键词排名上的位置,从而从搜索引擎那里吸引更多的流量。黑帽SEO通常被应用于利润丰厚的非法领域,其中包括赌博、色情行业以及一些利润较高的冷门产业。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明确指出,若有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擅自侵入涉及国家事务、国防建设以及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此外,若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除上述领域外的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利用其他技术手段窃取该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且情节严重者,将面临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指控。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明确指出,若有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进行非法删除、篡改、添加或干扰,导致该系统无法正常运作,且后果极其严重,则该行为将被定性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在“杨淼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案号:(2018)川0811刑初18号)中,被告人出于盈利动机,通过发现网站漏洞,非法获取网站管理权限,进而入侵政务大厅的官方网站,并发布了有关办理伪造证件的广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在张某某、尹某某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操控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案((2019)鲁02刑终10号)中,上诉人通过计算机手段获取并倒卖能够修改网站服务器的网站控制权限shell,对网站相关文件进行篡改,实现对网站的操控。此外,上诉人还通过入侵网站,在网站首页地址中植入恶意代码和目标关键词,进行SEO优化,提升目标网站的搜索引擎排名,从而非法获利。这一系列行为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操控,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彭湧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案(案号:(2017)湘1302刑初232号),被控通过使用网络攻击手段,向网站网页植入非法广告链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在“张某、彭某、祝某、姜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案号:(2018)苏0106刑初487号)中,被告人针对网络中存在安全漏洞的服务器展开搜索和筛选,向这些服务器植入恶意木马程序以实施控制,并借助非法软件与服务器中的木马程序建立连接,从而获取对服务器后台浏览、增删改等操作权限。他们还将带有赌博关键词并具备自动跳转功能的静态网页上传至服务器,以此提升赌博网站在搜索引擎中的曝光率,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此外,若对目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篡改或扩充,导致该系统功能严重受损或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在系统内对重要数据进行增删,那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行为,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因此,若SEO服务提供商采用非法技术手段从事所谓的黑帽SEO活动,他们可能触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罪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违法行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以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罪行等。
建议:
在进行SEO服务时,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遵守第三方搜索引擎的规定,严禁采用黑客攻击、作弊等非常规手段来达成提升服务效果的目的。
SEO服务提供者需优先为合法经营者提供服务,在签订合同时,需确保需求方承诺其经营活动、产品服务等内容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并已获得开展业务所需的相应资质和证照,从而有效减少自身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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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SEO服务可能涉及的民事法律风险
在提供SEO服务的过程中,即便采用的是常规且合法的技术方法,尽管其触犯法律的可能性非常小,但在某些具体的服务项目中,仍有可能遭遇民事法律方面的风险。
内容发布服务中,若第三方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存在一个侵权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的潜在风险。
内容发布服务本质上是将目标内容从无到有的一个创造过程。在品牌营销活动中,我们通常会选择发布正面的品牌信息,目的是让搜索引擎能够收录更多的正面关键词,从而将品牌在搜索引擎中的展示位置推迟,进而使得关于品牌的负面信息得到相应的稀释。然而,如果所发布的内容涉及到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比如知识产权问题,或者涉及到不正当竞争,那么可能会引发关于侵权主体认定不明确的问题。
成都市远方的家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产生了纠纷,案号为(2019)川01民终7291号。在此案中,SEO需求方聘请了SEO服务方,以获取网络营销咨询策划服务,这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建设和SEO优化等。同时,SEO需求方还需提供完成约定服务项目所需的基础资料和信息。委托建设的网站未获第三方授权便擅自使用了该方的摄影作品,此举侵犯了第三方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SEO需求方提出观点:从网站搭建至运营维护的全过程均由SEO服务方负责,SEO需求方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难以预知SEO服务方是否会发生侵权行为,因此SEO需求方并无主观上的过错,侵权行为的实际执行者应为SEO服务方。法院最终判定,SEO需求方系网络内容供应者,其行为已构成对相关摄影作品在信息网络上的传播权的侵犯;而SEO服务方仅负责搭建涉案网站,并非本次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
北京图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编号(2019)京73民终3304号)中,SEO需求方在委托SEO服务方进行商业推广时,所采用的关键词“实习鸟”系第三方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名称。此举不仅占据了原本应属于第三方网站的优质搜索结果展示位置,还吸引了更多用户的关注,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SEO服务委托方提出观点:他们所要求的搜索结果排名,是由他们委托的SEO服务提供者负责的,这一过程与SEO服务委托方自身并无直接关联。而法院的观点则是:即便确认SEO服务委托方已委托服务提供者处理相关的搜索引擎关键词事宜,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SEO服务委托方自己承担。
北京东方清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琅德北软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10)海民初字第7214号)中,SEO需求方借助SEO服务方在百度搜索引擎上为其进行推广,然而在推广过程中,他们采用了与第三方存在特定关联的“清软国际”作为关键词,这一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SEO需求方提出观点:网站链接的设计与操作由SEO服务方负责,因此侵权责任应由SEO服务方承担。然而,法院判决指出:关键字的选用和流程是由SEO需求方独立完成的,SEO服务方既不能也不能代替客户提出关于关键字创意的提交意见,因此,添加“清软国际”这一关键字的行为应由SEO需求方负责,侵权责任亦应由SEO需求方承担。
因此,在执行SEO服务过程中,若内容或目标信息的发布可能触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需明确是SEO服务提供者还是需求者构成了侵权,这需根据双方提供的服务细节来确定。
建议:
在与客户签订业务协议时,SEO服务提供者需详细列出具体的服务内容,例如明确指出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不包括内容服务;至于相关内容的发布、信息的传播、图片的上传以及关键词的选择等任务,则应由SEO需求方承担。
若SEO服务提供商根据客户的要求发布相关内容、资讯、图像,必须以SEO需求方的名义进行公开。这些内容、资讯、图像等须由SEO需求方提供或经过其审核与确认。同时,SEO需求方需承诺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可靠,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若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责任将由SEO需求方自行承担。
若SEO需求方提出需要通过第三方媒体发布内容,那么SEO服务方应当充当代理人的角色,代表SEO需求方,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媒体签署相关合同。
在发布相关内容、信息、图片之前,SEO服务方需对拟发布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力求确保内容真实可靠,无虚假信息,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若对内容的合法性存疑,SEO服务方应立即通知需求方。
2. 排名优化服务:“暗刷流量”合同无效的风险
与发布内容的产出服务有所区别,排名优化服务实际上是对目标内容在搜索引擎中呈现的排序进行改良的过程,亦即SEO服务提供者运用合规的技术途径,对现有目标网站或信息的位置进行调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SEO服务企业常采用“暗刷流量”等手段,人为提高目标内容的点击次数,从而提升其所谓的“自然”排名。
在常某某与许某、第三人马某某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争议案(案号:(2019)京0491民初2547号)中,被告采取“暗刷流量”的手段来增加目标网站或内容的访问量,具体操作有:一是在网页1中嵌入特定代码,却未对用户进行点击后跳转至网页2的提示,导致用户点击网页1后,流量便直接流向网页2;二是通过付费手段促使用户进行多次点击。法院指出,真实的流量数据能够揭示用户对网络产品的实际使用状况,并在一定程度上展示网络产品的用户规模及其受欢迎程度。鉴于其客观性和可测量的特性,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盛和数字经济的兴起,流量数据逐渐演变为衡量网络产品市场反应敏感度的一个重要量化标准,同时也成为评估该产品市场价值、市场影响力以及市场潜力等多个维度的关键因素。从这个角度来看,流量常常与经济价值紧密相连,有时甚至被视为一种虚拟资产,在网络产品财产价值评估中扮演着关键的数据支撑角色。无论是利用“JS暗刷”来制造点击量,还是雇佣他人进行点击、诱导用户点击,亦或是通过“机刷”来模拟用户点击,这些行为都不属于真实用户基于对网络产品的喜爱而自发产生的点击,它们本质上都是欺诈性的点击行为。双方当事人在进行涉嫌欺诈的“暗刷流量”交易协商过程中,均未对流量所指向的具体网站或产品表示关注,亦未深入了解,他们只关注自身利益的获得。这种交易行为忽视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和网络用户的权益,追求不正当利益,触碰了商业道德的底线,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这种行为一方面导致同业竞争者的辛勤劳动成果受损,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损害了众多未指明的竞争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它可能误导、欺骗网络用户选择不符合他们预期的网络产品,若持续如此,将导致网络市场中劣质产品驱逐优质产品的负面效应,最终损害广大网络用户的利益,实为侵害众多不特定网络用户权益的行为。上述涉及的不特定主体权益,实际上反映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本质,故而,本案中原被告所进行的所谓“暗刷流量”交易,实际上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关于‘暗刷流量’的合同,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违背了公共道德和良好风俗,其性质应被认定为完全无效。”
建议:
在提供排名优化服务的过程中,SEO服务方必须遵循各大搜索引擎的规定,采用合规手段,比如代表SEO需求方邀请媒体意见领袖转发相关内容,或者增加友情链接,调整关键词布局等,通过提升真实点击量来提高目标网站或内容的访问量,进而增强其自然排名。
舆情监测服务存在通过非法技术途径获取信息,从而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隐患。
舆情监测服务一般只包括对特定信息的收集与归类。在搜集信息的过程中,如果SEO服务提供者使用了诸如网络爬虫等不当的技术方法,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及邵凌霜等人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17)粤03民初822号,涉及元光公司在未获得谷米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运用网络爬虫技术非法侵入谷米公司“酷米客”软件的后台服务器,并大量窃取了谷米公司整合后的公交车实时行驶数据。法院判定,权利人APP服务器中存储的公交实时信息数据,因其实用价值显著,且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或潜在的经济收益,具有无形资产的特征,因此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利益。尽管这些实时公交信息数据向公众免费开放查询,但获取这些数据的方法必须合法,并且不得违背软件权利人的意愿。未获得权利人授权,擅自运用网络爬虫技术侵入权利人服务器后台,非法获取并免费使用权利人整合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不劳而获、损人利己的行为。它不仅非法侵占了他人的无形财产权益,还破坏了他人市场竞争的优势,并意图为自己获取竞争优势,这种主观故意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应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16)京73民终588号)中,微梦创科公司对淘友天下公司提出了指控,该指控主要针对淘友天下公司所使用的网络爬虫,指出该爬虫在运行过程中并未获得微梦创科公司用户的相应授权。
建议:
在提供舆情监测服务并搜集整理信息的过程中,SEO服务方必须采用合法的技术途径。
在必要时,提供SEO服务的公司需获得信息发布网站或用户本人的信息收集许可。
总结
SEO服务提供商在遵循常规合法途径,并排除使用作弊等异常技术手段的前提下,所提供的服务属于合法的互联网推广方式。该服务的宗旨是帮助SEO需求方在行业内吸引相关品牌流量,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这种服务模式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视为正常的商业活动,并在司法审判中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肯定。
在操作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坚决杜绝提供违法的删帖和黑帽SEO服务,更要在SEO服务领域,依靠合法的技术途径进行业务拓展。同时,我们必须遵循各大搜索引擎的规定,严格审查服务对象的合规性,秉持诚信为本的原则,恪守商业道德,确保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获取相关主体的必要许可,以此来减少自身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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