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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O服务方开展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建议,含黑帽与民事风险

SEO攻略 2025-05-23 14

因此,若SEO服务商采用非法技术手段从事所谓的黑帽SEO活动,他们可能触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罪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违法行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以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罪行等。

建议

在提供SEO服务的过程中,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第三方搜索引擎的规定,严禁采用黑客攻击、作弊等非常规手段来达成服务优化的目的。

SEO服务提供商需优先保障合法经营者的需求,在签订合同时,需确保需求方承诺其经营活动、产品服务等内容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并已获得开展业务所需的相应资质和证照,从而有效减少自身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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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SEO服务可能涉及的民事法律风险

在提供SEO服务的过程中,即便采用的是常规且合法的技术方法,犯罪嫌疑微乎其微,然而,在某些具体的服务项目中,仍有可能触发民事法律上的风险。

内容发布平台——当第三方权益遭受侵害,存在难以明确侵权责任主体的风险。

内容发布服务本质上是一个将目标内容从无到有的创建过程。在品牌营销活动中,我们通常会传播品牌的积极信息,目的是让搜索引擎收录更多的正面关键词,从而将品牌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向后推移,以此减轻负面舆情信息的影响。然而,若发布的内容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比如知识产权问题或涉及不正当竞争,这可能会引发对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困难。

成都市远方的家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案号:(2019)川01民终7291号)中,SEO需求方聘请了SEO服务方来执行网络营销咨询策划任务,这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建设和SEO优化等服务。同时,SEO需求方负责提供执行约定服务项目所需的各项基础资料和信息。委托建设的网站在未获得第三方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使用了该第三方的摄影作品,这一行为侵犯了第三方对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在SEO需求方看来,从网站构建到运营维护的全过程均由SEO服务方负责,而SEO需求方仅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无法预知SEO服务方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因此SEO需求方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应当是SEO服务方。法院最终判定,SEO需求方系网络内容的供应者,其行为已构成对相关摄影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权进行侵犯;而SEO服务方仅负责搭建涉案网站,并非本次侵权行为的实际执行者。

北京图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涉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19)京73民终3304号)中,SEO需求方在委托SEO服务方进行商业推广时,所采用的关键词“实习鸟”系第三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名称。此举导致“实习鸟”占据了原本属于第三方网站的优质搜索结果展示位置,并吸引了更多用户的关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SEO服务的委托方提出观点:对于搜索结果的排名,这是由他们委托的SEO服务提供者负责的,与委托方自身并无直接关联。而法院的观点则是:即便确认委托方已经委托服务方处理了搜索引擎关键词相关事宜,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委托方即SEO服务的需求方来承担。北京东方清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琅德北软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10)海民初字第7214号)中,SEO需求方借助SEO服务方在百度搜索引擎进行推广,然而在推广活动中,他们选用了与第三方存在特定关联的“清软国际”作为关键词,这一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SEO需求方提出观点:网站链接的设计与操作由SEO服务方负责,因此侵权责任应由SEO服务方承担。然而,法院判决指出:关键字的选用及添加过程由SEO需求方独立完成,SEO服务方既不能代替客户提出关键字创意,也无法替代其提交关键字,故在添加“清软国际”这一关键字的行为上,责任应归咎于SEO需求方,侵权主体同样是SEO需求方。

因此,在实施SEO服务并发布相关内容或目标信息的过程中,存在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风险;然而,究竟是SEO服务提供方还是需求方构成了侵权行为,需根据双方提供的服务细节来确定。

建议

在与客户签订业务协议之际,SEO服务提供者需详尽地规定服务内容,比如仅限于网络层面的服务,而不包括内容制作;至于内容、资讯、图像的发布以及关键词的挑选,则应由SEO服务的需求方承担。

若SEO服务提供商按照客户的要求发布相关内容、信息、图片,须以SEO需求方的名义进行发布。这些内容、信息、图片等,必须由SEO需求方提供或经过其审核确认。同时,SEO需求方需承诺所发布的内容真实可靠,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若违反上述承诺,SEO需求方需自行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若根据SEO需求方的请求,必须委托外部媒体进行内容发布,那么我们建议SEO服务提供者充当代理人的角色,代表被代理的SEO需求方,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媒体签署合同。

在发布相关内容、信息、图片之前,SEO服务方需对拟发布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力求确保内容真实可靠,无虚假信息,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若对内容的合法性存疑,SEO服务方应立即通知需求方。

2. 排名优化服务——“暗刷流量”合同无效的风险

产出内容的发布服务与排名优化服务有所区别,后者实际上是对目标内容在搜索引擎中展示顺序进行修改的行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SEO服务。SEO服务提供者会运用合法的技术方法,对现有目标网站或信息的排名顺序进行改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SEO服务公司常常采取“暗刷流量”等手段来提高目标内容的点击次数,从而人为提升其所谓的“自然”排名。

在常某某与许某、第三人马某某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争议案件(编号(2019)京0491民初2547号)中,被告采取“暗刷流量”手段来增加特定网站或内容的访问量,具体手段有:(一)在网页1中嵌入特定代码,而未对用户进行点击后跳转至网页2的提示,导致用户点击网页1后,流量会自动流向网页2;(二)通过付费方式促使用户进行多次点击。法院指出,真实的流量数据能够展示用户对网络产品的实际使用状况,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网络产品的用户规模及受欢迎程度。鉴于其客观性和可度量性,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盛和数字经济的兴起,流量数据逐渐演变成评估网络产品市场反馈敏感度的一个量化标准,并成为评估产品市场价值、市场影响力以及市场潜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关键指标。从这个角度来看,流量常常与经济价值紧密相连,有时甚至被视为一种虚拟资产,在网络产品财产价值评估中扮演着关键的数据支撑角色。无论是通过所谓的“JS暗刷”来制造点击量,还是雇佣他人进行点击、诱导点击,亦或是通过“机刷”来模拟用户点击,这些行为都不属于真实的、由用户基于对网络产品的真实喜好而自发产生的点击,它们均属于欺诈性的点击行为。双方当事人在进行涉嫌欺诈的“暗刷流量”交易谈判过程中,均未对流量所指向的具体网站或产品表示关心或需要了解,他们只关注利益的获取。这种交易行为忽视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和广大网络用户的权益,追求不正当的利益,触犯了商业道德的底线,也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这种行为一方面导致同业竞争者的辛勤劳动成果受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损害了众多未指明的竞争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它可能误导、欺骗网络用户选择不符合他们预期的网络产品,若持续如此,将导致网络市场中‘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最终损害众多网络用户的利益,属于对广大不确定网络用户权益的侵害。本案中,涉及的各方利益均反映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故而,原被告双方所进行的所谓“暗刷流量”的交换行为,最终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鉴于此,双方所签订的关于“暗刷流量”的合同,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违背了公共道德和习俗,其效力应当被认定为绝对无效。

建议

在提供排名优化服务的过程中,SEO服务方必须遵循各大搜索引擎的规定,采用合规手段,比如代表SEO需求方邀请媒体意见领袖转发相关内容,或者增加友情链接,调整关键词布局等,通过提升真实点击量来提高目标网站或内容的访问量,进而增强其自然排名。

舆情监测服务涉及的风险包括:利用非法技术手段收集信息,可能对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舆情监测服务一般只包括对特定信息的收集与归类。在搜集信息的过程中,如果SEO服务提供者使用了不合法的技术,比如网络爬虫技术,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在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及邵凌霜等人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17)粤03民初822号)中,元光公司未获得谷米公司的授权,擅自运用网络爬虫技术侵入谷米公司“酷米客”软件的后台系统,大范围搜集了谷米公司整合后的公交车实时行驶数据。法院判定,存放在权利人APP后台服务器中的公交实时信息数据,因其具有实用价值并能给权利人带来实际或潜在的、现时或未来的经济收益,故具有无形财产的特性,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利益。尽管这些实时公交信息数据对公众免费开放,但获取这些数据的方法必须合法,并且不得违背软件权利人的意愿。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运用网络爬虫技术侵入权利人服务器后台,非法获取并免费使用权利人整合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此类行为本质上属于不劳而获、损人利己的做法。它不仅非法侵占了他人无形财产权益,还破坏了他人市场竞争优势,同时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意图。这种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理应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16)京73民终588号)中,微梦创科公司对淘友天下公司提出的指控,主要是指责淘友天下公司的网络爬虫在运行过程中并未获得微梦创科公司用户的相应授权。

建议

在提供舆情监测服务并搜集整理信息的过程中,SEO服务方必须采用合规的技术途径。

在必要情形下,提供SEO服务的公司需获得信息来源网站或用户个人的明确许可,以便合法收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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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总结

提供SEO服务的主体,在确保采用常规合法途径,并排除采用作弊等非常规技术手段的情况下,所提供的服务构成了合法的互联网推广方式。此服务的宗旨在于帮助SEO需求方在业界吸引相关品牌流量,塑造积极的品牌形象。这种服务模式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视为正当的商业活动,并在司法审判中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肯定。

在具体操作中,我们必须严守法律底线,坚决不提供任何非法删帖或黑帽SEO服务。同时,SEO服务提供者需借助合法的技术途径进行业务活动,严格遵守各大搜索引擎的规定。此外,他们还需对服务对象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恪守商业道德规范,确保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获取相关主体的必要授权,从而有效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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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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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篇内容仅供交流参考,并不构成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观点或对法律条文的具体阐释,若您对法律问题有具体需求,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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