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警方破获两犯罪团伙制作销售淫秽手办,查获大量物品
此案涉及两个犯罪团伙,其中11名被告人为许某团伙成员,他们主要负责生产与制作色情手办,并且通过网店对外进行销售;而另一名被告孟某及其合作的设计师等,则负责设计诸如妖兰、狂三等角色形象。张国滨如此陈述。
2023年12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的民警在许某的仓库进行了搜查,现场查获了37款共计3万余件的手办。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自2022年以来,该网店已销售了上述手办超过2万件,销售额达到了200余万元。
当天,警方在孟某所租赁的仓库内发现了1176件妖兰手办以及2600件狂三手办。进一步调查发现,孟某及其同伙共制作了超过9000件的妖兰手办,其中对外销售的累计达到了5000余件。
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后确认,查获的手办中部分作品直接显露了性征,而其他作品在更换身体部件后也呈现了性征,且均伴有明显的挑逗性不雅姿势,因此这些物品均应被视作淫秽物品。
2024年9月10日,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宝山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涉嫌制作及销售淫秽物品以谋取非法利益。
众多手办作品存在明显的色情内容,对此社会各界并无异议。然而,一款以游戏角色为原型的妖兰手办却引发了争议,成为了法庭调查的核心焦点。张国滨表示,针对孟某的案件审理过程持续了整整一天,期间充分听取了被告及其辩护人的观点,确保了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了证人的陈述,并展示了电商平台上的交易截图、对话记录、电子数据光盘以及各种合同和协议等证据,指出12名被告人的行为涉嫌制作和销售淫秽物品以谋取利益。在许某团伙中,11名被告人对此没有提出异议,而孟某则提出抗辩,声称涉案的手办并非淫秽物品。
孟某提出抗辩,声称妖兰手办源自动漫游戏中的女性角色,系设计师独立创作,对性征描绘进行了简化处理。他强调,不能仅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作为判决的依据。此外,该手办已获得某市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被认定为艺术作品。同时,购买者对其评价颇高,并留下了许多正面评论,因此不应被视为淫秽物品。
综合审查来定性
采访过程中,张国滨即场呈现了涉事的手办。揭开首个盒子,里面陈列着各式夸张的人体器官模型,令人难以正视;而第二个盒子内,则是一款需自行组装的妖艳兰花手办。
拼接工作逐渐推进,手办形象逐渐显现出来。她是一位跪姿的少女,身披轻薄透明的纱衣,背后展开着一对羽翼。她的上半身和下半身都装备了可拆卸的内衣裤,胸部及关节处巧妙地加入了色素,使得整体造型充满了诱惑力。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明确指出,所谓淫秽物品,系指那些详尽描述性行为或公然传播色情内容的书籍、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等及其他类似物品。然而,涉及人体生理、医学领域的科学著作并不属于淫秽物品范畴。此外,即便是含有色情元素但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亦不被视为淫秽物品。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淫秽物品的界定与判定罪与非罪密切相关。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淫秽物品的界定属于规范性的构成要素。肖姗姗,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副教授指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以及社会价值观,对涉案行为进行全面评估,进而确定其是否构成淫秽物品。
张国滨在处理案件时极为小心谨慎,因为他找不到任何可以借鉴的案例。在经过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以及与法学专家的深入交流后,大家普遍达成共识,即我国实行的著作权登记是自愿性质的,仅凭著作权登记证书本身,并不能充分证明所登记的客体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标准。尽管这款有争议的手办已经获得了《作品登记证书》,但这并不能作为它是作品的依据。即使它确实符合作品的条件,也不会改变其作为淫秽物品的定性。法官在审理时应遵循整体性原则,依据社会大众的普遍判断标准,综合考虑涉案手办的实际形态、传播途径、受众群体以及具体应用领域等因素,进行全面判断。
公安机关的鉴定结果显示,这些涉案的手办均含有明显描绘性器官和性行为的画面,根据法律规定,这类物品应被认定为淫秽物品。这一点与其他可拆卸的正常手办和玩具有本质区别。
据悉,这些引发争议的手办产品通过网络途径进行公开发售,与正规的艺术展览相比有着显著的不同。警方从网店的交易记录中提取的证据表明,青少年群体是这些涉案手办的主要购买者。
此外,法庭对两名未成年证人的陈述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这两位证人,蔡某某和陈某,在收到妖兰手办时年龄均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他们同样觉得手办中包含色情元素,因此感到难为情,不愿公开展示。
该手办存在争议,其特征被过度简化,主要呈现一种挑逗性的跪姿裸体形象,并有意突出性器官的暗示。综合各方面因素,此物品具有明显的诲淫属性。张国滨指出,在庭审中,被告承认在网店销售时对敏感部位进行了打码处理,这表明其主观上清楚这一行为不合法,因此应将此手办定性为淫秽物品。
涂龙科,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兼研究员,认为手办主要用于展示和把玩,其受众中未成年人占有相当比例。这些未成年人的羞耻感和心理承受力相较于成年人较为脆弱。因此,法院从未成年人的感受出发,将争议手办定性为淫秽物品,这并非是对二次元文化的全盘否定,而是对利用IP外壳传播低俗内容的精准打击,更是对未成年人保护底线的坚决捍卫。
儿童色情需警惕
在采访过程中,张国滨直言不讳地表示,案件判决完毕之后,他注意到一些自媒体账号对这一案件进行了激进的讨论,他们把涉及色情的手办比作硅胶娃娃等成人玩具,试图为被告人开脱罪责。
此类类比导致法律上的错误判断,众多网友在分析问题时多从成人的视角出发,却忽略了传播途径、目标受众以及应用场合等多重因素的考量。成人用品的合法地位源于对其年龄和场合的严格限制,然而,涉案的色情手办借助二次元IP的伪装手段,成功吸引了未成年人的注意,本质上属于针对未成年人的软色情传播,其带来的危害已远远超越了成人用品的隐私范畴。”涂龙科说。
肖姗姗指出,众多手办的原型角色往往来源于动漫和游戏中的年轻男女形象。若这些角色在表现上涉及过分露骨的行为,或者以迎合低俗趣味为主要目的,展示儿童性器官,那么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这些制品可被认定为儿童色情内容。对此,应依据其内容的实质进行分级管理,并从刑事犯罪和行政执法两个层面进行严格规范。
实际上,目前儿童色情和二次元文化之间的界限变得相当模糊,甚至还有一些商家在销售那些造型大胆且具有“可拆卸”功能的手办。手办市场缺乏监管,导致相关犯罪活动呈现出网络化和产业化的特点。为此,宝山法院计划向相关管理部门和网络平台提出司法建议。建议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推动文化产业朝着健康正确的方向前进;同时,网络平台应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对涉及打马赛克的商品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商家不销售涉黄的文化衍生产品。
宝山法院计划通过“法治副校长”这一平台深入校园,对青少年进行性认知和性道德的正确引导,并建议学校增设相关教育课程,教育学生辨识身体界限,积极规避潜在风险,同时通过网络宣传提升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度。
孩子承载着国家未来和民族的期盼。未成年人的茁壮成长,关乎每一个家庭的幸福与安宁,关乎社会的和谐以及国家的长期稳定发展。我们将坚定不移地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对任何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零容忍。同时,我们将依法规范和引导文化产业合法经营,确保其健康发展,并致力于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搭建坚实的司法防线。这是宝山法院院长张晓立的观点。
判词摘录
公安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涉案的手办进行了鉴定,确认了包括妖兰、狂三等游戏角色原型设计的这些手办属于淫秽物品;未成年证人蔡某某、陈某在购买妖兰手办后,也觉得其中含有色情成分,因而羞于公开展示,这充分表明了其具有诲淫性质;此外,这些手办并非作为艺术品进行展示和交流,而是作为商品,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向公众广泛销售,它们源自游戏角色,对青少年的误导性和危害性更为显著,因此,这些涉案手办应当被认定为淫秽物品。
为二次元产业划定性暗示禁区
涂龙科
近期,网络上频繁出现“妈见打”“打擦边球”等手办,这让许多家长感到困扰。面对二次元软色情在青少年群体中逐渐扩散的现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将这些手办定性为淫秽物品,这一做法既准确又及时。淫秽物品的最大弊端在于它会导致人们的正常羞耻感受到损害,同时助长那些与正常、善良的道德观念相悖的思想。成年人在性羞耻感、承受力以及性观念和道德认知等方面普遍比未成年人更为成熟,在他们眼中可能不算严重的物品,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可能就不那么简单了。
涉案的手办故意突出性器官的暗示,其整体设计以挑逗性的跪姿裸露形态为主,带有明显的诲淫倾向;此外,它还在未对购买者年龄进行限制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公开销售。考虑到未成年人构成了二次元文化的主要消费群体,经营者理应承担更为严格的谨慎经营责任。在综合考虑积极判断和消极排除的基础上,法院将此手办定性为淫秽物品,并无不当之处。这一判断并非是否定二次元文化,而是对那些借助IP外衣传播低俗内容的行径进行了精确打击;当商业利益驱使“艺术创作”越过法律界限时,司法机关必须坚决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底线。
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欧美国家在处理色情犯罪时,其制裁措施的核心目的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同样,我国法律体系亦着重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与福祉。淫秽内容对青少年群体产生的消极影响不容小觑,特别是那些正处于青春期的孩子们,由于他们的认知和自控能力尚未成熟,对“性”话题抱有天然的好奇,而软色情内容的广泛传播会扭曲他们的正确认知,进而损害他们的身心健康,甚至可能导致激情犯罪的发生。
其次,《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三条明确指出,对于向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应予以从重处罚。同时,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亦明确表明,公然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比隐蔽传播更为严重,而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则应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
法院对12名被告人和独立案件中的设计师所作出的裁决公正且客观,既实现了从源头进行治理的目标,又兼顾了宽严相济的原则,从而在社会和法律层面均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该判决确立了法律边界,填补了监管领域的空白,为二次元行业设定了性暗示的禁地、年龄划分的警戒线、道德引导的最低标准三大准则,有力地强化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并指导产业合规运营,促使企业构建内容自查和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该判决不仅精确、公平、公正地确认了犯罪的具体情况,而且还全面考量了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以及定罪量刑的情节。它采纳了“分级追究责任”的方法,对首要分子和次要分子实施了区别对待,实现了罪行与刑罚相匹配,可谓是“罪有应得”。此举既展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凸显了司法的公正性。
值得关注的是,鉴于二次元软色情现象的广泛存在,我国亟需尽快建立内容分级体系,依据观众年龄、内容敏感度等要素,对电影、游戏、出版物等文化产品实施分级管控。仅靠法律作为后盾不足以保障孩子的安全,平台需扮演好“守门人”的角色,确保产品不越界法律规定的界限;学校需培养孩子们的“辨识力”,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性观念和性道德观念;家长需掌握好“支付密码”,加强对孩子日常行为和兴趣爱好的关注,在消费方面不能掉以轻心。唯有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才能有效抵御那些以二次元为外衣的软色情内容的渗透。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余东明 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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