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则 (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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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始终激起市场主体生机和社会发明力,推进经济高品质开展,依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方法》等无关规则,联合本市实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实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上班。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保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准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外围,以翻新体制机制为撑持,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审批服务便民化、政务服务规范化,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建稳固、偏心、透明、可预期的开展环境。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控制机构应当增强指导,树立健全兼顾推进、催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上班的关系机制,继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及时协调、处置优化营商环境上班中的严重疑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无关部门、开发区控制机构关键担任人是本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上班负指导责任。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上班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指点、兼顾协调、监视审核等上班。
开发区控制机构、政府无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备控制公同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制订优化营商环境上班实施打算,明白目的、义务和详细上班措施,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关系上班。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无关部门、开发区控制机构应当联合实践,在法治框架内探求翻新优化营商环境详细革新措施。
对取得清楚功效的阅历做法,及时复制推行并放大正向处罚;对探求中出现错误或许偏向,但同时合乎下列情景的,对无关单位和团体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予免得责或许减轻责任:(一)合乎国度、省和市确定的革新方向;(二)未违犯法律、法规制止性、义务性规则,决策程序合乎规则;(三)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四)被动拯救损失、消弭不良影响或许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出现;(五)其余依法可免得责或许减轻责任的情景。
第七条 本市增强中国(安徽)自在贸易实验区合肥片区树立,依法承当承接事项的控制职责,在树立科技翻新策源地、促成科技翻新和实体经济融合开展、推进先进制作业和策略性新兴产业汇聚开展等方面构成更多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制度翻新效果,打造具备世界影响力的综合性国度迷信中心和产业翻新中心引领区。
第八条 中国(安徽)自在贸易实验区合肥片区应当对标营商环境评价目的体系,继续优化片区营商环境水平;自创全国其余自贸实验区制度翻新效果,继续营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未制止或许限度的事项,处罚人造人、法人和合法人组织在中国(安徽)自在贸易实验区合肥片区展开创新守业优惠,充沛激起市场主体生机。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开展无关布局的要求,落实长三角营商环境树立区域协同机制和等高对接机制,紧扣一体化和高品质,踊跃探求翻新,复制推行典型阅历做法,推进长三角营商环境一体化树立。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无关部门、无关单位应当展开“四送一服”专项执行和常态化优惠,树立健全“四送一服”综合服务保证机制、营商环境疑问搜集机制和反应机制,实际处置市场主体反映的营商环境畛域突出疑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无关部门、无关单位应当翻新上班方式,可以经过创意会、座谈会、企业家大会、上流论坛、设立企业家优惠中心(企业家俱乐部)、延聘低劣民营企业家担任经济开展顾问等多种方式,疏通政企沟通渠道,依法协助市场主体协调处置消费运营中遇到的艰巨和疑问。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上班处罚解放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上班归入政府年度目的考核,对上班功效清楚的单位和团体依照规则给予处罚,对不作为、乱作为延误上班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问责。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无关部门应当增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允许资讯媒体主观、公正地对营商环境启动言论监视,树立舆情搜集和回应机制。
为优化营商环境,可以从哪些方面着手
依据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方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续优化营商环境,激起市场生机和社会发明力,推进政府控制体系和控制才干现代化,推进经济高品质开展,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联合本省实践,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消费运营、市场分开等市场经济优惠中所触及的体制机制性起因和条件。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保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准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外围,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联合、优化服务,继续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践行“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国际国际先进水平,以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目的,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建稳固、偏心、透明、可预期的开展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优化营商环境上班的组织指导,保持疑问导向、目的导向、需求导向、结果导向,依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准则和要求,树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兼顾推进上班机制,完善服务市场主体联席会议机制,及时协调、处置优化营商环境上班中的严重疑问。
各级人民政府关键担任人是优化营商环境上班的第一责任人。
省人民政府开展革新部门是本省优化营商环境上班的主管部门,担任指点、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上班。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上班部门详细担任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的日常上班。
无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关系上班。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上班归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成功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化、常态化。
担任优化营商环境上班的主管部门应当树立营商环境评价制度,依照国度一致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经过委托第三方评价等方式,组织展开营商环境状况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和无关部门应当依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无关部门应当增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余政策文件的宣传,推行典型阅历,允许资讯媒体、社会监视员主观公正地监视营商环境,营建良好言论气氛。
优化营商环境是全社会的独特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有权益和义务保养本地域的营商环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上班中做出清楚效果的单位和团体,依照国度无关规则给予惩处和处罚。
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无关部门应当充散施展市场在资源性能中的选择性作用,构建笼罩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偏心竞争、市场分开、市场主体包全等方面继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无关部门应当依法包全市场主体的运营自主权、财富权和其余合法权益,包全消费运营者人身和财富安保。
任何单位和团体不得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定价、外部控制、运营形式等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任何方式的分摊,不得合法实施行政强迫或许侵犯市场主体及其运营者合法权益的其余行为。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无关部门应当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包全机制,保证中小投资者知情权、介入权和监视权,为中小投资者保养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无关部门应当推进一致市场主体注销注册业务规范、数据规范和服务平台树立,优化企业停办流程,缩短企业停办期间,成功企业停办一表放开、一窗发放、一天办结和零费用,优化企业停办便利度。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无关部门应当深化推进“证照分别”革新,对一切触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有归入“证照分别”革新范围,成功“照后减证”或许“准入”“准营”同步操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无关部门应当推进“一照多址”“一址多照”革新,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注销手续,放宽小微企业、集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注销运营场合限度,规范运营范围,降落运营老本。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无关部门应当继续放宽市场准入,执行全国一致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控制制度,片面清算违犯市场准入控制规则的政策文件。
省政务控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无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行政容许事项清单,实执行态调整并活期向社会发布。
内行政容许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许以其余任何方式变相设定、实施行政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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